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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一号政府大院6号楼八层    
                      邮政编码:010055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政办发[2000]37号),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
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指导、监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自治区各类优抚对象优抚、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规范优抚实业单位的管理办法;
贯彻国家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藉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拟定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知道灾区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以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设区建设。
  (九)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盟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外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一)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 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贯彻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 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流浪儿童救助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协调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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