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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组织管理     优待抚恤     退伍安置     救灾救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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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间 组 织 管 理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分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发展和壮大民间组织,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推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依法进行登记,是确认其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获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社会团体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才能行使社会给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团组织涉及社会各界、各阶层、各行业、各单位,做好管理工作,需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效地加强了对社团的管理和指导,社会团体迅速增加。截止2003年10月底,全区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有2170多个,其中,自治区本级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有500多个。
  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产生的一项全新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管理专项社会事务的重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于2000年6月全面启动,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使这项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截止2003年10月底,全区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164家,其中,自治区本级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10家。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9、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生和崛起,尽管还存在着运作不够规范、自身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但它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其作用将越来越凸显,必将为自治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群众对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政治上关怀的一种形式。
  1、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各类优抚对象38.9万人。其中重点优抚对象69322人(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39267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1593人,各类伤残人员14612人,“三属”3805人,“两红”45人)除重点优抚对象外,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这两类人员分别为16万人左右。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这六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抚恤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贴,农村牧区义务兵家的优待,由地方财政解决。
  2、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淮 提高标淮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8400 1560 9960
因 公 8240 1560 9800
一 等 因 战 6480 1200 7680
因 公 6350 1200 7550
因 病 6220 1200 7420
二等甲级 因 战 3330 550 3880
因 公 3220 550 3770
因 病 3130 550 3680
二等乙级 因 战 2230 370 2600
因 公 2150 370 2520
因 病 2110 370 2480
三等甲级 因 战 1360 200 1560
因 公 1340 200 1540
三等乙级 因 战 1210 180 1390
因 公 1210 180 1390






特 等 因 战 1800 340 2140
因 公 1770 340 2110
一 等 因 战 1440 280 1720
因 公 1400 280 1680
因 病 1390 280 1670
二等甲级 因 战 690 120 810
因 公 670 120 790
因 病 650 120 770
二等乙级 因 战 580 100 680
因 公 560 100 660
因 病 550 100 650
三等甲级 因 战 440 70 510
因 公 420 70 490
三等乙级 因 战 370 60 430
因 公 360 60 42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居住地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农 村 170 200 165 195
小城镇及牧区、林区、
民族乡
195 255 190 250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
赤峰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
二连特市、满洲里市
200 260 195 255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669 799 145 165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优抚对象设立的医疗事业单位。它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全区现有优抚医院5所,其中荣誉军人康复医院1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2所,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2所。这些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对于重残军人和患有慢性病和精神病的优抚对象的康复起到了重要作用。
  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的对象必须是特、一等伤残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人经常护理,回乡安置不便照顾的;
  3、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
  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收治的对象是:
  1、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
  2、患有严重慢性病的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3、在部队立有三等功以上病情特别严重的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治的对象必须是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严重精神病患者。

            内蒙古自治区优抚医院(疗养院)基本情况
名称 床位数 所在地 联系电话
内蒙古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80 呼和浩特玉泉区 0471-6927516
赤峰克什克腾旗民政疗养院 96 克旗热水族旅游开发区 0476-5101182
赤峰宁城县复员军人疗养院 60 宁城县热水镇 0476-4820206
赤峰市复员军人精神病院 150 赤峰红山区 0476-8771002
通辽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 50 通辽市科尔沁区 0475-8421842


  光荣院是国家为孤老优抚对象安度晚年而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原名烈属养老院,最早建于一九五八年,主要接收无亲属照顾的烈属老人。随着情况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烈属养老院逐步扩大接收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因此,继续使用烈属养老院的名称已名不符实。在一九七八年召开的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之后,正式使用“光荣院”的称谓。我区目前共有光荣院31所,总床位1000张,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为了办好光荣院,民政部一九八一年制定了《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根据其精神,制定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光荣院基本情况表
名 称 建院
时间
所在地 工作人
员数
院民数 床位数 隶属单位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呼市光荣院 1985 土默特左旗 21 40 50 市民政局 5419
呼市武川光荣院 1988 可可以力更镇 15 52 80 县民政局 18676
呼市清水河县光荣院 1990 城关镇 4 12 30 县民政局 500
呼市托县光荣院 1997 城关镇 8 10 25 县民政局 400
包头土右旗光荣院 1989 萨拉齐镇 10 12 20 县民政局 10125
包头固阳县光荣院 1987 金山镇 3 21 20 县民政局 764
包头九原区光荣院 1990 二道沙河 7 15 26 区民政局 28600
赤峰市光荣院 1958 红山区 16 48 50 市民政局 150624
赤峰松山区光荣院 1980 松山区 6 30 50 区民政局 19980
赤峰市敖汉旗光荣院 1985 新惠镇 30 79 120 旗民政局 4200
赤峰市宁城县光荣院 1959 天义镇 15 44 50 县民政局 7326
赤峰市喀旗光荣院 1979 锦山镇 14 52 60 旗民政局 19980
赤峰市翁旗光荣院 1982 乌丹镇 9 38 40 旗民政局 15616
赤峰市阿旗光荣院 1990 天山镇 9 20 50 旗民政局 37170
赤峰市林西县光荣院 1986 林西镇 15 42 50 县民政局 20000
赤峰市克旗光荣院 1984 经棚镇 10 30 30 旗民政局 11000
乌盟凉城县光荣院 1979 城关镇 9 42 70 县民政局 70702
乌盟丰镇市光荣院 1989 城关镇   50 50 市民政局 4000
乌盟商都县光荣院 1998 城关镇 6 25 30 县民政局 8000
乌盟四子王旗光荣院 1990 乌兰花镇 15 15 25 旗民政局 2275
乌盟卓资县光荣院 1986 卓资山镇 8 26 30 县民政局 16280
通辽市科左后旗光荣院 1986 甘旗卡镇 11 22 50 旗民政局 159847
通辽市开鲁县光荣院 1992 开鲁镇 7 36 30 县民政局 5328
通辽市库伦旗光荣院 1980 库伦镇 15 28 25 旗民政局 40020
呼伦贝尔市光荣院 1990 海拉尔区 25 56 100 市民政局 6500
兴安盟光荣院 1987 乌兰浩特市 19 15 50 盟民政局 11720
锡盟光荣院 1991 锡林浩特市 12 10 30 盟民政局 3030
巴盟乌前旗光荣院 1986 西山咀镇 3 10 12 旗民政局 1454
巴盟五原县光荣院 2001 城关镇 3 11 30 县民政局 3300
鄂尔多斯市达旗光荣院 1984 树林召镇 10 44 56 旗民政局 11988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光荣院 2000   3 4     400

退 伍 安 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军供站工作是为军队建设服务的, 是国防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的主要对象是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主要任务是负责各年度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回乡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培育和使用;伤病残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多年来自治区各级安置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接收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有317785名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镇就业和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为此,各级安置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探索有效措施,调整安置政策,
千方百计保障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

军休工作概况

  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系指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民政部门承担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任务。军休干部离退休之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自1981年起,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并在全区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领导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设立安置办公室。从1985年起,全区分四批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399人,除少量分散安置外,干休所是军休干部生活的主要场所,目前,在全区共有12个盟市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6个,服务站5个,其中,呼和浩特市有5个干休所。干休所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服务管理工作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绿化、美化的环境,使军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后,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医”,幸福地安度晚年。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国防建设的特殊群体,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管理也是军休工作的一部分,现已接收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也叫无军籍职工)677人,他们主要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均属分散安置。
 
救灾救济工作

  我区地域辽阔,横跨三北(东北、西北、华北),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378万,其中乡村人口1300万。旱灾、雪灾、沙尘暴、风雹、洪涝是我区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一般年份,我区受灾害影响人口在300万—500万之间,大灾之年可达到800万人以上。救灾救济是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即解决因灾引起的灾区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此外,农村牧区特困户的救助工作、五保供养工作也是救灾救济工作范围。
  今年以来,我区部分地区先后发生了干旱、地震、洪涝、风雹、低温冷冻、病虫害等灾害,其中尤以地震、洪涝和阶段性干旱灾害最为严重。截至10月中旬统计,全区受灾人口883.6万人,成灾736.8万人,因灾死亡59人,紧急转移安置16.5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328万亩,成灾面积4731万亩,绝收面积2526万亩;因灾倒塌房屋20.9万间,损坏房屋28.2万间;受灾草牧场1.5亿亩,死亡牲畜6.14万头(只),部分基础和公共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据统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44.1亿元,其中农牧业经济损失81.9亿元。
  灾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多次深入灾区查看灾情,慰问群众,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今年,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向灾民投入救济资金76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投入4600万元,盟市旗县财政投入3000万元,并向灾区调拨救灾帐篷12000顶,发放救灾衣被价值300多万元。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开展面向灾区的救灾捐助活动,共向灾区捐款近2000万元,捐物折款500多万元。目前,灾区人心稳定,社会秩序良好,广大干部群众正在积极进行灾后重建工作,并提前着手安排冬令期间生活。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五保对象(五保户)是指农村牧区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指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吃、穿、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我区的五保供养工作始于上世纪50年代,50多年来,党的各项五保政策在农村牧区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保障了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切实规范农村牧区的五保供养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件》,1997年,民政部发布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上述办法的发布实施也使我区的五保供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得以全面落实。
  目前,我区有各类五保对象41408人,其中集中供养人数9932人,占五保对象总数的24%,年平均供养标准为2213元;分散供养31476人,占五保对象总数的76%,平均供养标准为1172元。全区共有敬老院630所,床位13490张。
                 内蒙古自治区五保供养情况
地区 应保五保
户总人数
已落实五保待遇的总人数 平均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人数 分散供养对象人数
呼市 2776 2180   415 1765
包头市 4218 3332 4083 319 3013
乌海市 105 93 1477.42 35 58
赤峰市 11786 7774 902 3614 4160
通辽市 7881 4834   1441 3393
鄂尔多斯市 4780 3800 875 249 3551
呼伦贝尔市 3192 1911 1335 720 1191
兴安盟 2966 1552 1146 751 801
锡林郭勒盟 1460 983 1031 110 873
乌兰察布盟 12884 12884 500 1893 10991
巴彦淖尔盟 2363 1930 1213 329 1601
阿拉善盟 149 135 2284 56 79
合计 54560 41408 14846.4 9932 31476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敬老院情况
地区 乡镇办 村办 民办 床位数
(张)
入住人数(人) 占地面积
(亩)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呼市 45     773 415 113.5 19594
包头市       653 342 210.1 22124.9
乌海市       100 35 207.4 2057
赤峰市 203     4308 3614 1569 172527
通辽市 105 10   2140 1441 1785 72645
鄂尔多斯市 29 1 2 409 242 163.05 11631
呼伦贝尔市       1209 720 556.8 27402.9
兴安盟 52     1155 751 2283 30766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盟 149     2050 1893 447 53640
巴彦淖尔盟 34     591 329 1732.16 12515.5
阿拉善盟       102 56 15016.9 3401
合计 617 11 2 13490 9838 24083.9 428304.3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我区是从1997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到1999年6月底,全区21个城市和所有的旗县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并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9月,按照全国民政会议要求,将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将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了保障范围,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根据民政部门2004年1—12月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报统计,全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累计8529357人次,平均每月710780人,累计发放低保金58353.73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补助43050万元,盟市旗县列支15303.73万元), 比2003年增加13463.13万元,增长23%;低保对象人均每月领取补助(含煤补一次性补助)68.4元,比2003年增加15.4元;增长29%。高于全国月人均补助水平。


            各盟市、旗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单位:元/月.人
盟市 序号 单位 保障标准
呼和
浩特
1 新城区 190
2 回民区 190
3 玉泉区 190
4 赛汗区 190
5 土左旗 112
6 托县 120
7 和林 90
8 清水河 90
9 五川县 111
10 平均 143
包头市 11 昆区 190
12 青山区 190
13 东河区 190
14 石拐区 190
15 九原区 164
16 土右旗 138
17 固阳县 138
18 达茂旗 138
19 白云矿区 190
20 高新区 190
21 平均 172
乌海市 22 海南区 130
23 海勃湾区 130
24 乌达区 130
25 平均 130
赤峰市 26 阿鲁旗 114
27 巴林左旗 114
28 巴林右旗 114
29 林西县 114
30 克什克腾旗 114
31 翁牛特旗 114
32 喀喇沁旗 114
33 宁城县 114
34 敖汉旗 114
35 红山区 140
36 元宝山区 140
37 松山区 140
38 平均 121
通辽市 39 科尔沁区 140
40 科左后旗 120
41 科左中旗 120
42 库伦旗 120
43 扎鲁特旗 120
44 奈曼旗 120
45 开鲁旗 120
46 霍林郭勒市 140
47 平均 125
鄂尔
多斯
48 东胜区 160
49 杭锦旗 130
50 乌审旗 140
51 鄂托克前旗 130
52 准格尔旗 140
53 伊金霍洛旗 140
54 鄂托克旗 140
55 达拉特旗 140
56 平均 140
     
     
     
盟市 序号 单位 保障标准
呼伦
贝尔
57 扎兰屯市 104
58 海拉尔区 130
59 牙可石市 104
60 额尔古纳市 117
61 阿荣旗 91
62 莫力达瓦旗 104
63 鄂伦春旗 130
64 陈巴尔虎旗 91
65 鄂温克旗 104
66 新巴尔虎左旗 91
67 新巴尔虎右旗 91
68 满洲里市 130
69 根河市 104
70 平均 107
兴安盟 71 乌兰浩特市 94
72 科右前旗 94
73 科右中旗 78
74 扎赉特旗 80
75 突泉县 78
76 阿尔山市 98
77 平均 87
锡林
郭勒
78 锡林浩特市 140
79 二连浩特市 156
80 阿巴嘎旗 130
81 东苏旗 120
82 苏尼特右旗 130
83 东乌旗 130
84 西乌旗 130
85 太仆寺旗 100
86 镶黄旗 100
87 正白旗 100
88 正蓝旗 120
89 多伦县 120
90 乌拉盖 120
91 平均 123
乌兰
察布
92 集宁市 120
93 卓资县 108
94 商都县 100
95 兴和县 100
96 凉城县 108
97 察右前旗 108
98 四子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