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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分工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直属单位  


民政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表彰活功;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厅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办公电话:0471-6945525

  (二)人事教育处
  拟定民政教育、培圳、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办公电话:0471-6944501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
  贯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法措施;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办公电话:0471-6944809
  (四)优抚处(双拥办)
  贯彻执行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贯彻落实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指导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办法及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革命伤残军人辅助用具的配置,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电话:0471-6268513
  (五)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安置、管理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分配计划;负责区直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洲和开发使用工作;拟定军供站规划和指导军供站工作。办公电话:0471-6945687
  (六)救灾救济处
  贯彻国家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自治区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向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活功,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赠款物。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功,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办公电话:0471-6944962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研究拟定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和自治区低保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全区低保信息的统计工作;指导盟市城市低保工作。办公电话:0471-6610147
  (八)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井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培圳和表彰工作;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贯彻执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办公电话:0471-6944649
  (九)区划地名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办法、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 ;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盟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办公电话:0471-6610173
  (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管理规范、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贯彻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流浪儿童救助和收容遣送工作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收养工作的法律,审批涉外收养,指导全区儿童收养管理工作;协调收容遣送工作。办公电话:0471-6932319
  (十一)计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厅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办公电话:0471-6920204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办公电话:0471-6944887
  (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厅机关党委搞好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指导厅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电话:0471-6676429
  (十四)纪检监察室
  根据中纪发[1993]5号文件规定,派驻纪检组和派出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具有监督、教育、惩处和保护四项职能。其主要职责:监督检查自治区民政厅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人民政府决策情况。在《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自治区民政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督促协调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机关及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厅党组、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办公电话:0471-694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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