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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组织管理     优待抚恤     退伍安置     救灾救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  
  嘎查村民自治     社区建设     婚姻登记管理     行政区划     地名管理     殡葬管理    

 
民 间 组 织 管 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的申请书,在确认其具备准入条件的同时为其出据单位名称核准、验资、刻制印章通知书和提供章程范本。
  二、受理举办者送交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章程、验资报告、公章。在确认其符合规定的同时发给需要填写的表格。
  三、受理举办者送交的各种表格。
  四、审核办理申批手续,拟制批复文件,打印登记证书。
  五、向举办者颁发登记证书,下发批复文件,返回有关表格。
  六、整理和归拢档案,其内容:1、核准成立登记的批复文件; 2、章程核准表;3、登记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 表;5、印章备案表;6、银行帐号备案表;7、内设机构备案表;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9、章程;10、办公场所证明;11、 验资报告; 12、党组织证明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公告。当登记到一定批量时在《内蒙古日报》公告,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的社会地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审查同意,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二、要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要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填报的表格
  l、章程核准表。
  2、登记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4、印章备案表。
  5、银行帐号备案表。
  6、内设机构备案表。
  (以上表格均一式三份,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存一份)。

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具体程序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2、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正式文件);
   (3)验资报告;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名单;
   (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附表)
  3、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4、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5、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通过的章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及有关文件(法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办事机构备案表、章程核准表…(并附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革命烈士呈报手续
  1、死者家属请求追烈申请书;
  2、提供2份以上现场见证人出具的死难情节详细证明材料,并加盖证明人单位公章;
  3、死者单位(或乡、镇、苏木)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报告;
  4、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以人民政府名义行文报盟公署、市人民政府,抄报盟市民政
部门进行审核;
  5、盟公署、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民政厅;
  6、填报死者及家属基本情况表;
  7、如属与罪犯斗争致死,需有公、检、法部门的预审、公诉材料、罪犯口供、刑事判决等有关
材料的复印件。

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凡符合其中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革命烈士。
  办理程序:申烈家属或烈士原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旗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并行文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自治区政府的批办单,由优抚处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代政府行文批复并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烈士所在地旗县区民政部门按批复和《革命烈士通知书》,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烈士家属。

评残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过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退 伍 安 置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义务兵自部队签发退役士兵行政介绍信之日起45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部门确定的安置去向、时限到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到。
  一、档案接收
  1、退役士兵档案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役时限内,由各部队军(警)务部门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送达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安置机构,安置部门不受理个人自带的档案。
  二、接收范围
  1、退役士兵父母双方或一方工作在中直驻呼单位、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实行全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条管”驻呼单位的;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且在内蒙古军区或武装警察部队司、政、后、装机关工作的,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
  2、转业士官的接收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接收计划,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负责审定档案,确定安置去向,各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数接收安置。
  三、报到程序
  1、退役士兵依据安置部门公布的接收档案名单,领取《安置退役士兵审批表》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所填项目务必真实,且与应征公民登记表相符。
  2、持退役证到人民武装部登记预备役(女兵、伤残军人除外)。
  3、退役士兵本人携带《安置退役士兵审批表》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预备役登记卡》、部队签发的行政介绍信、退役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安置证、入伍通知书以及安置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转业士官报到需携带部队签发的行政介绍信、供给介绍信、退役证和自治区安置部门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还需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要求随父母安置的,需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父母双方工作调动函、现工作单位证明、户口簿、本人原籍户口证明、入伍地安置部门介绍信和人民武装部证明,经审验符合后方可登记报到。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程序
  1、 国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后,部队把拟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档案送到自治区民政厅安置处,由安置处负责审核。
  2、 根据国家下达计划,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军区(武警)政治部给盟市民政局、军分区联合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
  3、就地安置的,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办理军休干部交接手续。做好  以下几件事:
  (1)按下达计划提供的名单,逐一核对“三联单”签字认可;
  (2)接收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
  (3)军地双方组织与军休干部本人,对接收安置问题面对面交流,可采取议会形式进行“三见面”。
  (4)协商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必要时双方签定文字协议。
  4、易地安置的,各级安置部门一是审定“三联单”的填写,二是档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重新审核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5、对患有狂燥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住院治疗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暂不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安置;
  6、对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离退休干部,一般暂缓接收,待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后再接收;
  7、离退休干部移交时,部队应按规定结清发给个人的全部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和应由管理单位掌握的经费,一次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
 
接收社会捐赠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鼓励针对公益事业以及针对灾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作为接收救灾捐赠的政府主管部门,自治区民政厅承担针对灾区的救灾捐赠任务。为方便社会捐赠,于2000年成立了自治区接收救灾捐赠工作站,工作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接收救灾捐赠的任务,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均可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捐赠,捐赠的方向为灾区、贫困地区以及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物品可以为现金、支票、有价证券以及各类实用物资等。
  有捐赠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与自治区民政厅接收救灾捐赠工作站联系,对于接收的每一笔捐物,也将定期在网上公布。

开户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接收救灾捐赠工作站
开户行:中行新华支行
捐款帐号:03336708093001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路6号
电话:0471—6513575 6555040(传真)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低保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力。
  以下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4、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且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
  7、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有:
  1、及时通报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查;
  2、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家)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低保申请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远离城镇居住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3、未设立居(家)委会的,居民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低保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旗县级民政部门;
  3、旗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张榜公布;
  4、公布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每次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确有异议的,有关部门应逐级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 会 福 利

 
 

嘎 查 村 民 自 治


    嘎查村民自治就是由嘎查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即农村牧区嘎查村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员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自己选举的嘎查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办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嘎查村内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我服务。
    嘎查村民自治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就是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候选人由嘎查村民直接提名,设立写票处,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由嘎查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真正把嘎查村民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嘎查村民委员会班子,组织和带领嘎查村民实行更好的自治。
    民主选举的基本程序:(1)成立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2)部署选举工作;(3)宣传教育;(4)选民登记;(5)提名确定候选人;(6)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7)投票选举;(8)验收总结。
    民主决策,就是要建立健全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是与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嘎查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嘎查村干部报酬、嘎查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须提请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都要实行民主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民主决策的程序:由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嘎查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嘎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由嘎查村委员会召集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嘎查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民主管理,就是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全体嘎查村民讨论制定和完善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规民约、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嘎查村干部的职责、嘎查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嘎查村干部和嘎查村民行为,增强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民主监督,就是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凡是嘎查村的重大事项和嘎查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嘎查村民公开。嘎查村务公开包括财务公开、事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嘎查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予以纠正。经嘎查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干部,应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撤换和罢免。保证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始终置于嘎查村民群众监督之下,促进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政为民,全心全意为嘎查村民服务。
    嘎查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嘎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嘎查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联席讨论确定;嘎查村民委员会通过嘎查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社 区 建 设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

  一、建立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一)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若干居民代表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明确选举时间、方法、步骤和要求,并预算出选举经费。
  (二)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处理申诉登记和确定选举形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负责人委托的代表凭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登记,并发给《社区居民选举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之前公布。
  二、候选人提名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经选民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介绍候选人情况。
  三、投票和确认选举结果。
  (一)投票程序,一是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秘密写票处,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二是清点参选人数;三是推选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四是清理票箱;五是发选票;六是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票人员;七是选民填写选票并按顺序投票;八是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在此过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二)确认选举结果。需要确认的内容,一是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三是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社区持 《社区居民选举证》的选民或者由每户派的代表,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始得当选。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所在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受到居民群众的监督,居民群众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罢免程序至少应当包括:罢免要求的提出;向选民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人进行申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罢免表决。
  (三)对因故暂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进行补选。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

  一、内蒙古自治区办理涉外(包括涉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
  (一)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承办本市及乌盟、锡盟的涉外婚姻登记;
  (二)包头市民政局负责承办本市及巴盟、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盟的涉外婚姻登记;
  (三)赤峰市民政局负责承办本市的涉外婚姻登记;
  (四)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和兴安盟的涉外婚姻登记;
  (五)通辽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本市的涉外婚姻登记。
  二、内蒙古自治区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构
  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苏木)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当事人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 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六、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 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下列程序受理结婚登记申请
  (一)查验《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三、登记(发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办理结婚登记要求持有的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
  一、查验离婚登记的条件中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七、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六、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补办结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复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撤销婚姻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持有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程序
  一、查验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中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行 政 区 划


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程序
  1、地级市和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民政厅对自治区政府批转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制定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论证工作;
  (3)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共同形成论证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2、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旗、自治旗、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民政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其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论证;
  (3)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共同形成论证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3、苏木、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的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址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其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进行审核;
  (3)按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地 名 管 理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
  1、区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1)实地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地、各界人士的意见报自治区政府;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殡 葬 管 理

 
 
内蒙古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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